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学院图书馆是学院的文献信息中心,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,是学院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 分。
第二条 图书馆履行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,为培养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,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, 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。
第三条 入馆读者遵守规章制度,爱护文献资料和图书馆设施。对违犯规章制度,损坏、盗窃文献资料或设备者,按照校纪、 法规予以处理。
第二章 读者入馆规范
第四条 读者入馆,必须出示校园一卡通。
第五条 读者应举止庄重、文明、穿戴整齐方可入内;注意馆内卫生,不得随地吐痰,乱丢杂物。
第六条 保持馆内肃静,不得喧哗、打闹。馆内严禁吸烟; 爱护公物财物,不得刻画墙壁、桌椅,损坏各种设施;严禁携带 易燃、易爆品入馆。
第七条 未经办理外借手续的书刊资料,不得带出馆(室)外。
第三章 书刊借阅规定
第八条 阅览室实行开架管理,图书可使用校园一卡通进行借阅,期刊、资料仅供在室内阅览,不得外借。确因复印或其他 原因需借出的应经工作人员同意。
第九条 读者所借图书按期归还。教职工(包括离、退休) 读者每证限借 10 册图书;学生读者每证限借 5 册。借书期限:教职工借期为 60 天,学生读者借期为 30 天。
第十条 读者应文明阅览,爱护期刊资料,不得在书刊上撕、点、画、刻、损坏等。有损毁或丢失,须赔偿原刊物,对窃取书刊者,按馆内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十一条 读者应遵守纪律,保持室内安静,不得讨论、交流、喧哗;不得在室内吃东西;座凳应轻拿轻放,离开时将凳子 归位。
第十二条 爱护室内阅览设施,不得在阅览室台上乱写乱画; 不得在室内乱扔果皮、纸屑等杂物;不得占座位;不得在室内吵闹、打架。
第十三条 服从工作人员管理。读者在阅览过程中遇到因难或问题,应向工作人员求助。
第四章 书刊资料赔偿办法
第十四条 读者对所借书刊资料应倍加爱护,如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而造成丢失或损坏,应按本馆有关规定赔偿。
第十五条 丢失或损坏所借书刊资料,原则上应以原版本或再版的新书刊赔偿,否则,一律按第十五~二十二条规定执行。
第十六条 对保存价值较高的图书,如中外名著、诗歌、绘画等, 凡原价不足 10 元者,一律以 10 元为基价,再加 4 倍赔偿;凡原价超过 10 元者,一律以原价再加 4 倍赔偿。
第十七条 对无复本的种子(孤本)书(刊),原价不足 20元者,一律以 20 元为基价,再加 5 倍赔偿;凡原价超过 20 元者,一律以原价再加 5 倍赔偿。
第十八条 成套书(如百科全书等)按全书的价格赔偿。第十九条 对使用率较高、时效较长的数理类图书,原价不足 10 元者,一律以 10 元为基价,再加 3 倍赔偿;凡原价超过10元者,一律以原价的 3 倍赔偿。
第二十条 除第十五~十八条以外的图书,一律以原价的 2 倍赔偿。
第二十一条 除原版刊以外的期刊(包括单本刊和合订刊) 和资料一律按复印价再加上装订费赔偿。
第二十二条 无定价的书刊资料一律按复印价再加装订费赔偿。
第二十三条 缺损书刊财产登记号,按丢失处理,参照以上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四条 丢失赔偿或购原书归还应在规定的借期内办理,同时停止其借书(刊)手续,直到其办完赔偿手续为止。
第二十五条 办理赔款手续后,如丢失者在 2 个月内找到原书(刊)或购到新书(刊),可持赔款收据来馆办理退款手续, 但要扣除超期费。
第五章 对撕剪、盗窃书刊、资料的处理规定
第二十六条 凡撕剪、盗窃书刊资料者,一经发现,除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外,将分别在三校区图书馆公告栏等处张贴通报 批评,并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,可由所在分院(部)给予必 要的纪律处分。
第二十七条 对于撕剪、盗窃者,立即扣压借书证,限期写出检查。在此期间,停止借阅。
第二十八条 对于积极协助图书馆保护书刊资料者,给予公开表扬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九条 广大师生应协助监督纸质书刊的使用,如有发现违规行为,可向图书馆举报。
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